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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出指导性目录了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1-01-07 18:0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据统计,《目录》包括了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个一级目录。二级目录有30个,具体为: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科技公共服务;文化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城乡维护服务;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行业管理服务;技术性公共服务;其他公共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会计审计服务;会议服务;监督检查辅助服务;工程服务;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咨询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信息化服务;后勤服务;其他辅助性服务。此外,《目录》还包括了121个三级目录。
 
  《通知》强调,《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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