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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新版集采目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1-01-06 18:1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重庆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重庆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据统计,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共分为货物和服务两大类,其中货物类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家具用具;复印纸。服务则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人寿保险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在限额标准方面,《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除此以外,《目录及限额标准》还强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以下为《目录及限额标准》全文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采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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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目录及标准指引》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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