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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中标供应商不得通过合同造假获取政采贷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1-01-04 18:23: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省孝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孝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孝财采发〔2020〕83号),并随通知下发了《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方案》规定了政采贷的业务流程,共分为五步,第一步是查询与预授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及历史中标(成交)信息,核定预授信额度;第二步是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根据融资需求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发起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中标(成交)内容及合同属性等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第三步是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应与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付款帐户;第四步是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共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约定账户或指定账户。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反馈至采购单位;第五步是资金支付及还款。参与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账户。
 
  《方案》还提出了“加强组织协调”“加强跟踪督办”“加强政策引导”三项保障措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统筹推进实施,确保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按承诺事项办理贷款申请且投诉较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其参与“政采贷”业务,并公开通报。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将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政采贷”业务纳入人民银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并在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评估、央行内部评级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
 
  除此以外,《方案》还明确了三点具体工作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贷款申请,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是中标供应商不得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一份合同多行获取“政采贷”,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若出现上述情况,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金融机构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与其开展合作。
 
  三是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或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采购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财政局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其拨付款项到指定账户;因供应商原因导致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贷款到期时由供应商自行筹措资金偿还贷款,采购合同履约完毕后采购单位将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未按时完成不能拨付款项的,由采购单位、供应商、贷款金融机构三方协商处理。
 
  以下为《方案》全文
 
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采发〔2019〕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文件精神,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推动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加强部门协调,鼓励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规范融资。
 
  (二)市场运作,银企自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中小微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融资活动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
 
  (三)分级实施,稳步推进。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具体措施,稳妥、规范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二、业务模式和流程
 
  (一)业务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依托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立“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
 
  (二)业务流程
 
  1.查询与预授信。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及历史中标(成交)信息,核定预授信额度。
 
  2.融资申请。中小微企业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根据融资需求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发起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中标(成交)内容及合同属性等进行核实,确定是否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3.账户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账户;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应与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付款帐户。
 
  4.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达成融资意向,共同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等。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中小微企业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约定账户或指定账户。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将融资信息及时反馈至采购单位。
 
  5.资金支付及还款。参与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完成履约验收任务后,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指定的账户。
 
  三、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做好“政釆贷”业务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共享,督促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督促其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内容,做好“政采贷”业务的宣传推介、政策解读、信息共享等工作。
 
  (三)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的相关服务、协调和督导工作,及时接收和发布采购单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孝感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网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
 
  (四)采购单位。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对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后申请融资的,配合做好约定回款账户的变更核准。
 
  (五)金融机构。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与承诺、“政采贷”产品及配套制度等资料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备。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融资业务。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合理的业务管理流程及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加强贷后管理和现金流监管,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六)中小微企业。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自主确定是否使用“政采贷”融资方式。融资合同签订后,中小微企业应将与融资金融机构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唯一回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回款账户信息,确保按时还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宣传引导,统筹推进实施,确保孝感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健康、稳妥、有效开展。
 
  (二)加强跟踪督办。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按承诺事项办理贷款申请且投诉较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其参与“政采贷”业务,并公开通报。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加强政策引导。将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政采贷”业务纳入人民银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并在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评估、央行内部评级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激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首次贷款申请,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再次贷款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根据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需求,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实行应贷尽贷,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遵循“保本薄利,让利于企”的原则,对“政采贷”业务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其中对“政采贷”线上业务给予中标(成交)企业的融资利率原则上应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中标供应商不得通过政府采购合同造假或一份合同多行获取“政采贷”,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若出现上述情况,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金融机构按“不良行为情形”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限制与其开展合作。
 
  (三)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或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采购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财政局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其拨付款项到指定账户;因供应商原因导致资金未能按时支付,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贷款到期时由供应商自行筹措资金偿还贷款,采购合同履约完毕后采购单位将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未按时完成不能拨付款项的,由采购单位、供应商、贷款金融机构三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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