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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政采负面清单,明确177条禁止性事项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1-01-01 11:00: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并随通知下发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据了解,近年来,天津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制,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但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仍会面临差别或歧视待遇、重复提交证明材料、资金支付不及时等妨碍公平竞争、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些是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细化、不到位,有些是实际执行中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这些问题损害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了天津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次全面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将规范政府采购领域采购行为,能够促进天津市进一步健全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新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实效。
 
  据统计,《负面清单》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共包含涉及36类问题的134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夯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强化采购合同管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负面清单》针对评审专家部分共包含涉及36类问题的134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夯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强化采购合同管理、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负面清单》针对供应商部分共包含涉及7类问题的29条禁止性事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部分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需要说明的是,《负面清单》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当事人仍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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