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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财政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作者:黄顺 发布于:2020-12-23 14:17: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钦州财政近年来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今年7月份工信部、财政部等17个部门共同印发的《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印发《钦州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要求各采购单位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严格落实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2019年,钦州市政府采购成交总额25.84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金额23.71亿元,占总额的91.75%。今年前三季度,全市政府采购成交总额11.4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金额10.78亿元,占总额的比例达到93.82%。
 
  二、推行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要求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同时积极推广“政采贷”融资模式,明确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凭借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材料、信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商信用和政府信誉,为其发放贷款。通过该举措,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度、时效性,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三、降低成本,进一步调减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减少或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降为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此项措施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市场交易成本,减轻小型和微型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放管服”深化改革,增加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四、明确价格扣除比例,支持小微企业参与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要求各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提高小微企业中标几率,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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