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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加快推进“政采贷”业务开展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2-16 18:10: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荆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内各有关金融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荆州市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加快推进“政采贷”业务开展,运作模式参照《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执行。
 
  《通知》指出,荆州市财政局将依托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立市级“政采贷”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线上“政采贷”业务开展。有意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政采贷”平台建成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申请报备,填写《荆州市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机构报备表》。
 
  在金融机构选择方面,《通知》强调,中小微企业选择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由金融机构核定预授信额度,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发起融资申请。金融机构核对真实性并进行审查,达成融资意向后开设融资回款账户,待合同融资确认后发放贷款。履约验收任务完成后,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支付到锁定的回款账户。市经信局负责市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项的宣传、推介等工作。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相关普惠金融政策的落实工作。
 
  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实行双向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自愿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严格按照承诺事项开展业务。中小微企业一个政府采购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
 
  除此以外,《通知》还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事宜。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开辟“政府采购政策宣传”专栏,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息和融资指南。为方便供应商融资,各代理机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做好与“政采贷”平台的链接准备工作。为方便金融机构核对信息,中标(成交)信息中应公告供应商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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