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未来政府采购不再要求提供财务纳税社保等证明材料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2-16 08:49: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财政部在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答复网友提问时表示,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修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以下为财政部答复全文——
来自北京的网民“四味土豆”(手机尾号3115)说:我是一名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关于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有以下几点建议:1. 政府采购中,能否多给小微企业一点机会?2. 政府采购需要开户行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银行单个企业收费500元(且必须到柜台办理)。很多时候,我们一周要到银行跑2-3次,如果经常参加竞标的话,单资信证明一个月的成本就得上万元。能否要求银行开具资信证明的时候抬头不写采购人名称?这样,一份资信证明可以供多个采购方使用。再不济,银行开具证明,是否可以网上直接办理,不需要跑到柜台排队?3. 财政部已经出台了招标公告规范模式,必须明确基本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资质要求。但实际上发出的招标公告很多看不出需求到底是什么?等花钱买了标书后,发现根本不是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的。
财政部回复:
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情况
中小企业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力军,财政部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自2011年起,政府采购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一系列措施,积极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在采购需求形成阶段,采购单位应当预留30%的政府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采购执行阶段,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政府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中间小型、微型企业的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也可适当享受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同时,严禁采购人以供应商规模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度和竞争力。
据统计,目前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超过74%。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制度办法,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银行资信证明的有关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资信证明以表明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信证明由银行开具,其开具的格式、方式等应当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做要求。
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修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三、关于招标公告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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