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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政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需求公告不再单独发布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2-07 14:49: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8号)同时废止。
 
  据统计,该《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的种类,信息发布主体及其职责,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信息发布的原则,信息发布的程序和时间等要求,信息发布的场所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运维主体及其职责,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信息更正撤销的处理程序,简化优化信息发布的种类、环节和手续的具体情形,信息发布主体、平台运维主体、监管部门及其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据了解,《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共有十部分,一是整合归并相关信息。取消单独发布“需求公告”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归并纳入到采购意向公告等其他公告中,减轻采购当事人负担,节约采购时间。
 
  二是调整招标文件的发布环节。由原来规定的必须随招标(谈判、询价)公告一并发布改为随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既与中央政策保持一致,又可减少矛盾纠纷,降低投诉数量,提高采购效率。
 
  三是简化信息发布手续。对报名或者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公开招标项目,经同意或者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不再重新发布公告。
 
  四是增加集采机构发布信息。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具体成交记录信息。
 
  五是减少信息发布具体内容。为保护供应商合法商业秘密,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以往业绩时,由发布合同全文内容修订为只发布部分内容,不发布合同金额,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六是简化信息变更、撤销处理程序。由原来省级集中统一处理改为省、市两级处理,下放权力,方便基层,提高效率。
 
  七是明确信息发布平台运维主体及其职责。要求运维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注重提高信息发布的便利程度,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信息、数据,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应责任。
 
  八是增加需要发布的信息形式。要求将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以及享受优惠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信息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同发布,进一步堵塞漏洞,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九是统一规范政策信息发布场所。取消各级财政部门(在各自平台上)分散发布政策信息的模式,要求各级将政策信息在发文20个工作日内集中在省级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主要是为了符合财政部透明度评估要求。
 
  十是明确相关信息以电子文件为准。交易信息的电子文件内容如与纸质文件不一致,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与以往规定的以纸质文件为准的规定相反,以适应当今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要求。
 
  作为山东省深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办法》的出台尤为迫切、关系重大。该文件出台实施后,将对贯彻落实深改方案,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0〕35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0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 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第八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应首先在该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及查阅均为免费。
 
  第九条 山东省财政厅负责对“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委托专业服务团队实施运营维护。
 
  第十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服务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逐步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网站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
 
  第二章 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包括: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网上商城成交记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等。
 
  第十二条 交易信息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见附件2)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与命名规则》(见附件3)标识。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的电子文件内容应同纸质文件一致。如不一致,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并相应修改纸质文件。
 
  第十五条 采购意向公告按采购项目发布。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项目联系方式。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不随采购公告发布。
 
  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醒目提示项目存在取消或者终止采购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符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1家的,经同意或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不再重新发布公告,但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明。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信息、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项目联系方式。此外,下列信息应当作为附件发布:
 
  (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已发布的可不再发布)。
 
  (二)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发布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发布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五)将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应同时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的业绩情况,只发布项目名称、合同相对方单位名称、标的。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于季度终了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具体成交记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范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名称及编号应与该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发布本单位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包括预留采购预算份额、采购项目及执行结果等情况。
 
  第三章 监管处罚信息及政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监管处罚信息包括: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以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发布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管处罚信息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编制(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政策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政策信息由制发单位在发文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培训指导,优化服务,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对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业务考核的主要内容,不断规范信息发布行为,提高信息发布便利程度。
 
  第三十二条 对信息发布主体在发布事项、发布范围、发布内容、发布期限以及发布渠道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网站平台存在安全漏洞,系统运行出现问题,信息发布受到影响,或者存在擅自更改信息、数据等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发布及监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按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内容与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等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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