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给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立规矩”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12-07 10:11: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截止目前,2020年电子卖场累计交易额15.5亿元,共交易13.2万笔订单。”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蔡利民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为规范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职责义务、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电子交易规则、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
专人负责 严禁超标采购
无预算不采购,更不能超标准采购。根据《管理办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程序和标准,严禁超标准采购。
《管理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项目,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采购人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导下,按照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
《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制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规范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受理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及采购纠纷。
分级管理 预警提醒规范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青海省电子卖场在全省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管理办法》对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在线询价、反向竞争等采购方式的交易规则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电子卖场建设,制定全省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省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电子卖场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督促各有关当事人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采取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并计入诚信档案。
蔡利民介绍,电子卖场的预警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效能预警。在网上超市接单的供应商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订单确认环节,否则将进行预警;二是价格预警。对网上超市供应商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将商品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对比,如果电子卖场的价格高,系统将自动预警;三是行为预警。在电子卖场订单环节中,对于采购人评价获得3星及以下的供应商给予预警。
全面监督 严格履约
《管理办法》明确,入围供应商在本级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电子卖场各交易系统管理规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开展商品交易,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商品配送和服务,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电子卖场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或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确保电子卖场的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的全面监督。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供应商违规的五种情形。若供应商有五种情形之一,将取消入围资格,已有上架产品的,下架其电子卖场所有产品,1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围。
“据了解,青海省电子卖场自2018年12月在省本级上线试运行,2019年底,在青海省全部州市推行。目前,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共4838家,其中网上超市供应商4654家、协议供货52家、定点服务供应商132家。入围后被取消入围资格的有5家。”蔡利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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