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让绩效管理成为政采“反光镜”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2-04 18:34: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合肥市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出台之前,我们已试行两年绩效评价,通过开展绩效评价,确实能反映平时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朱仁东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希望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能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反光镜”,切实反映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操作亮点以及采购质效,进而不断完善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
绩效管理贯穿政采全流程
《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目标、职责分工、管理程序与评价方式、评价报告与结果应用。“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朱仁东表示,出台《办法》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投入产出比,“将优化营商环境体系指标、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效益等指标纳入绩效管理体系,通过对政府采购效益的综合评价,综合反映营商环境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该《办法》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全过程。
预算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需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绩效运行跟踪和监控,如果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而调整绩效目标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
绩效评价分为四档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报告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预算绩效目标及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包括绩效评价结果,评价指标分析),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有关建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总分100,划分为四档: 90(含)-100分为优、80(含) -90 分为良、60(含) -80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绩效结果会与预算挂钩,为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同时,绩效结果也会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朱仁东进一步介绍,“对于多个项目评价结果为差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要求其对照评价结果整改,或者对其采取减少预算等措施,通过完善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工作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中反映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将会由合肥市财政局与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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