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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采购低价竞争、围标串标乱象如何破解?财政部给出建议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2-04 10:18: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近日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1号(财税金融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0〕18号,以下简称《答复》),对民进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答复》表示,目前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中存在诸如多头监管、围串陪标以及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以及因忽视技术标准,致使信息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导致采购成效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这些现象反映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健全。
  
  《答复》明确,目前信息化项目采购中出现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一方面由于部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编制中未将采购项目的功能性需求落实为业务开发需求,供应商不能准确测算项目成本,导致报价偏离市场情况,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采购合同也无法对供应商履约进行有效约束;另一方面,部分采购人将一些可以通过通用软件或模块实现的项目,采用定制化方式采购,供应商借助通用软件简单修改即可,由于定制化软件与通用软件在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中标价格与项目预算偏离较大。
  
  面对多个学校层面的采购项目,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加强需求研究,统一系统建设标准,组织开发相关通用软件,再根据各学校个性化需求建设相关定制化模块,这样既可以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又有助于实现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遏制围标串标、陪标问题,《答复》明确,下一步,财政部将多措并举,加强对围串陪标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加大对包括围串陪标行为在内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和完善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是探索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包括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性、异常投标报价等现象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作为认定围串标的重要参考。
  
  《答复》还表示,财政部将进一步放宽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将评审专家产生方式由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为主改为采购人自行选择为主。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发挥专家在需求制定、项目评审、政策功能、履约验收、合同管理各环节的专业咨询作用,改变专家作用局限于评审打分环节的现状,解决目前专家职能缺位和错位问题,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
  
  以下为《答复》全文——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1号(财税金融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库函〔2020〕18号)
  
  民进中央: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建议》收悉。提案反映了目前教育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规范教育信息化项目招标、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建议。经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诚如提案所言,目前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中存在诸如多头监管、围串陪标以及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以及因忽视技术标准,致使信息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导致采购成效并不完全令人满意。这些现象反映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健全。财政部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些突出矛盾,研究起草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方案》明确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等多项改革举措,力求实现“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为落实上述改革举措,财政部启动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修订和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关于提案提出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统一监管问题。目前,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在监管层面的职责划分较为清晰。在政府采购执行监管上,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教育信息化采购项目在内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购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采购组织、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在行业监管方面,教育、工信等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在需求制定中,采购人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行业政策、业务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采购人要切实发挥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行业政策,努力实现财政支出项目“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关于提案提出的遏制围串陪标问题。诚如提案所言,围标、串标、陪标会导致虚假招标,滋生腐败,这也是世界各国招标采购活动中普遍面临的难题。为遏制围串陪标现象的发生,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对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规定。在执行层面上,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事前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事后发布并共享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拒绝包括围串陪标行为在内的严重违法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手段,促使相关市场主体自觉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下一步,财政部将多措并举,加强对围串陪标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一是加大对包括围串陪标行为在内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和完善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是探索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包括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性、异常投标报价等现象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作为认定围串标的重要参考。
  
  关于提案提出的规范专家入库机制的建议。针对一些地方评审专家库中专家不足、专家不专问题,财政部在规范专家入库管理的同时,完善专家选取制度,推进专家库资源共享,明确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取相应领域的评审专家。按照《改革方案》要求,财政部将进一步放宽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将评审专家产生方式由从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为主改为采购人自行选择为主。同时,调整完善专家职能定位,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发挥专家在需求制定、项目评审、政策功能、履约验收、合同管理各环节的专业咨询作用,改变专家作用局限于评审打分环节的现状,解决目前专家职能缺位和错位问题,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
  
  关于提案提出通过采取二次招标方式避免恶性低价竞争的建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招标采购应当将采购结果明确到具体供应商,避免进行二次选择,影响采购效率和造成不规范操作。目前信息化项目采购中出现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一方面由于部分采购人在采购文件编制中未将采购项目的功能性需求落实为业务开发需求,供应商不能准确测算项目成本,导致报价偏离市场情况,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采购合同也无法对供应商履约进行有效约束;另一方面,部分采购人将一些可以通过通用软件或模块实现的项目,采用定制化方式采购,供应商借助通用软件简单修改即可,由于定制化软件与通用软件在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中标价格与项目预算偏离较大。面对多个学校层面的采购项目,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加强需求研究,统一系统建设标准,组织开发相关通用软件,再根据各学校个性化需求建设相关定制化模块,这样既可以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又有助于实现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提案提出的重视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研发应用的建议。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教育标准体系框架,并将“规范教育信息化标准化管理”作为重点任务,每年列入教育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要点,规范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成立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组织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规划,有序推进教育标准规范研制,发布国家标准46项,教育行业标准12项。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教育信息化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从立项研制到发布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撑教育信息化发展。财政部将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推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同范本,促进包括教育信息化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
  
  感谢你单位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7
  
  财政部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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