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
作者:杜晓东 发布于:2020-12-03 18:30: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济南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和<济南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的规范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依法采购意识,优化营商环境。
正面清单从政府采购政策、营商环境、采购规程和其他四大方面,对各方当事人应遵守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为当方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指引,便于操作,引导各方当事人依法采购。
《负面清单》涵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共42个禁止行为,在每一个禁止行为后面还明确了具体内容、主要依据等。其中,关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29个禁止行主要涉及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商务条款、设置评审因素、评审过程、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等七方面内容。明确了关于评审专家的4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等;明确了关于供应商的6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
济南市的负面清单适用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特别是新增了供应商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供应商间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等行为,排挤了诚信守法的供应商,增加了采购成本及行政执法成本。因此,有必要制定供应商的负面清单,规范供应商的行为。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规定进行汇总和细化,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正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设立了“高压线”,有助于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清晰明确地知晓何种事项不可为,在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的同时也提升了采购效率。负面清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着力防止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另外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以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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