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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从五方面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作者:邢海红/整理 发布于:2020-12-03 13:29: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依法合同备案规范履约验收五方面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是“无预算不采购”政策,《通知》明确了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该条政策,按照自治区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不得单方面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将采购资金与采购计划断开后直接交回结余资金。对于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各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如填报的采购计划已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则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要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通知》对于2019年55家预算单位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采购的情况,要求整改。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并认真落实审计要求整改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问题,确保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均有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年末需收回预算结余资金的,按照收回节点要求,将对未执行的采购计划与采购预算结余资金同步取消,如下一年度确需继续采购的项目,则需按照新的项目重新申报,以避免审计问题重复发生各预算单位务必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无预算资金保障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通知》明确了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编报,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对于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范畴项目,或根据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政策规定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项目,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确保当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对于年末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云平台降与预算一体化系统保持一致,统一按照预算回收节点清除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是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通知》明确了该项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预算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19〕436号)文件要求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在对各预算单位发布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进行监管分析时发现,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有部分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未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公开,还有部分单位公开采购意向内容不全面,如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的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五是依法合同备案规范履约验收,《通知》明确了该项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开展采购合同备案,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要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切实履行采购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等采购活动主体责任制度机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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