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信息公告:一个项目出现三种违规行为被废标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1-30 18:08: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2020年11月30日发布了10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一十号至第一千二百一十九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7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3则。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具体为:
 
  1、成交供应商未满足磋商文件的资格要求;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5、未按规定组织评标;
  6、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育林公司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资格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2020-2021年度职工体检服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设置“业绩”、“应对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保障与秩序维护方案”等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2020-2021年度职工体检服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设置“业绩”、“应对客流量增加的服务保障与秩序维护方案”等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外交部机关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G2200276)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戎威远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1656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投诉事项2、3为:代理机构未如实告知价格分等得分明细及总分,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扣分不合理。投诉事项4为:通过对比其他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结果不公平。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为无效投诉事项;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评审得分及排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