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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2021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邢海红/整理 发布于:2020-11-30 14:15: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湖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通知》明确了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
 
  《通知》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包括A货物类、B工程类、C服务类,其中A货物类项目名称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复印件、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触控一体机(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碎纸机、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家具用具(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复印纸;B工程类项目名称为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且投资预算60万元以上;C服务类项目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互联网接人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车辆加油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法律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会计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审计服务(采购限额达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通知》说明了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该《通知》中的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通知》明确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通知》明确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7日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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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2.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4.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要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软件、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可以探索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加强紧急采购与涉密采购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认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需求研究,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因突发事件确需紧急采购的,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二)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地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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