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未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将收回预算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11-24 12:57: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之规定,至少包含两次含义,一是无预算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二是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为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采购预算应与采购计划保持一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当年度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必须保持一致。对于年末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与预算一体化系统保持一致,统一按照预算回收节点清除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
“对于未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其采购预算也将被收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说,按照自治区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不得单方面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将采购资金与采购计划断开后直接交回结余资金。具体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
二是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各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
三是如填报的采购计划已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则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要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
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预算结余资金被收回后,如下一年度确需继续采购的项目,则需按照新的项目重新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强调。
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
根据《通知》,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
“据统计,自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7月2日,全区9个盟市共发生无预算采购项目323个,涉及466包明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财报〔2020〕28 号)审计结果显示,2019 年自治区本级 55 家预算单位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采购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并认真落实审计要求整改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问题,确保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均有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结合集采目录编报预算提前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要求,政府采购预算应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编报,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采购意向公开是加强预算管理的有效方式,也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目前部分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未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进行公开,还有部分单位公开采购意向内容不全面,如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的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从意识上强化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19〕436 号)要求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说。
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
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看来,对于预算绩效的考核和评估要从政府采购全流程上进行,尤其是在合同的履约验收环节更是重中之重,要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切实履行采购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等采购活动主体责任制度机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绩效和政策目标。
根据《通知》,政府采购合同是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依法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开展采购合同备案,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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