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劣产品等7种行为将被取消电商平台供应商资格
湖北省利川市发布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管理办法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1-24 10:33: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办法》指出,电商平台采购遵循“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电商平台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办法》规定,电商平台实行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制,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利川市财政局确定并发布。同时,电商平台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由利川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关于使用电商平台的采购人,《办法》提出了六项应该履行的职责,分别为:应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优先采购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其他政策规定的产品;按照电商平台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价格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按照电商平台规则进行结果确认、收货、验收、付款,不得无故不确认结果、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将超过电商平台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电商平台采购;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商平台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而电商平台中供应商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六条,分别为:完成与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并自行承担数据对接中产生的费用;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电商平台的采购活动;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电商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此以外,《办法》还对电商平台供应商的监管进行了细化,值得一提的是,有七种行为将由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电商平台供应商资格,这七种行为是:在报价时虚假响应的;由其他供应商代替开展交易活动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办法》原文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电商平台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竞争性、公平性、透明性,制定了《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川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川市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且被推送至电商平台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商平台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限额内的货物、服务,由采购人通过电商平台竞价、议价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由市财政局投资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商平台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入围电商进行履约监管。
第五条 电商平台采购遵循“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 对纳入电商平台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人应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采购。
第七条 电商平台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商品及价格管理
第八条 电商平台实行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制。电商平台品目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利川市财政局确定并发布。
第九条 电商平台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利川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电商平台商品库由电商和平台运行维护公司共同维护。
商品库商品信息应根据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其他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电商平台商品价格由入围电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维护,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投标报价承诺,且利川市行政区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第三章 电商平台采购人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电商平台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主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优先采购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其他政策规定的产品;
(二)按照电商平台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价格应符合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照电商平台规则进行结果确认、收货、验收、付款,不得无故不确认结果、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
(四)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五)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将超过电商平台采购限额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电商平台采购;
(六)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商平台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电商平台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 电商平台供应商(以下简称“电商”)是指依法参与电商平台活动并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电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参加利川市境内的电商平台采购活动;
(二)有权拒绝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不正当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电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与利川市政府采购电商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并自行承担数据对接中产生的费用;
(二)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独立、自主、诚信参与电商平台的采购活动;
(三)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电商采购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电商销售的商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是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非进口商品,不得推送进口商品或招标文件载明的目录外的货物;
(二)必须是原厂原装、有质量保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的全新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已停产商品;
(三)商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销售针对政府的“特供”、“专供”商品,商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
(四)有规定最高限价标准的,不得推送超出最高限价标准的商品;
(五)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对其他消费群体的销售价格,且必须承诺利川市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有地区差异;
(六)商品安装调试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必须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七)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电商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立专门的技术团队及服务,提供客服联系电话和在线咨询服务;
(二)不得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
(三)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合同约定的地点完成配送服务,不得收取配送费用;
(四)属于需要安装的商品,必须配合采购人完成商品的安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装调试、预约安装服务;
(五)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六)在质保期内,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的,必须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必须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七)服务承诺书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完成入库后,由利川市财政局开通业务权限。
第十九条 电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节轻重由监督管理机构下发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电商平台资格,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记录诚信档案。
第五章 电商平台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人通过利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电商平台,可以选择竞价、议价进行采购。具体程序如下: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操作流程
1、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根据年初预算和实际预算执行情况,在利川政府采购监督平台录入利川市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财政业务(是指“预算管理、乡镇财政所”下同)部门审核后,采购人根据采购品目填写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并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将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扫描件提交到政府采购监督平台备案后,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扫描件提交到利川政府采购监督平台备案。
3、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按季度将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和政府采购合同纸质材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报送时间为每个季度后的10日内。
(二)政府采购电商平台操作步骤
1、竞价采购
1.1竞价发起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登录利川政府采购电商平台,录入采购内容、服务要求、响应截止时间等信息,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商发起电子竞价。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网上响应。
截止期满,采购人根据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商响应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
1.2合同签订采购人按照网上竞价成交结果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3履约验收及评价采购人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网上商城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1.4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2、议价采购
2.1议价发起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登录利川政府采购电商平台,录入采购内容、服务要求、响应截止时间等信息,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商发起电子议价。协议供货(定点服务)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网上响应。
采购人认可供应商的报价及响应情况的,可以点击“成交”完成本次议价,对报价不满意或供应商对议价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点击“继续议价”要求供应商进行第二轮议价。
2.2合同签订采购人按照网上议价成交结果中确定的品牌、型号、技术服务参数、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履约验收及评价采购人应依照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并在网上商城中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2.4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直购符合直购条件的品目,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和服务内容,在电商平台直接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协商议价,供应商接受并确认订单后配送供货或提供相应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推送商品(含配件和服务)信息或商品信息不符合规定的;
(二)推送的商品属于“特供”、“专供”的;
(三)提供的商品为进口商品或电商平台目录外商品的;
(四)商品信息不完整、模糊(自然月累计超过5个商品信息)的;
(五)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
(六)向采购人收取额外的配送费用的;
(七)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向采购人送达商品、合同、发票的;
(九)售后服务态度恶劣的;
(十)在质保期内推诿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构书面通知暂停电商资格3个月。
(一)1年内累计3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的;
(二)1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响应采购人采购邀约的;
(三)1年内累计3次因产品质量问题、交货期延误或其它违约行为被采购人投诉,且经调查核实投诉成立的;
(四)无故擅自取消电子订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三 条电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电商平台供应商资格。
(一)在报价时虚假响应的;
(二)由其他供应商代替开展交易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网上商城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暂停资格时间到期前,被暂停电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商资格。如需检查的,在通过检查并符合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电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交易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记录的其他信用信息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平台。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等违规情形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平台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利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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