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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府采购:激励失信供应商重塑信用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1-17 17:00: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截至目前,已经有4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完成了信用修复,消除了失信信息公示对这几家公司的负面影响。”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张国忠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完成信用修复的这几家公司都对信用修复这项制度赞不绝口,其中一家代理机构特地给我们送来锦旗。”
  
  2020年6月出台的信用修复制度,是该市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的一项重大创新。
  
  修复信用 建立守信社会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要求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响应这一号召,鼓励失信供应商重塑信用,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天津市财政局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制度——《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帮助失信供应商改过自新。根据该项制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供应商,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申请或者自行通过信用平台申请修复,审核通过即可实现信用重塑。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的,其实是鼓励供应商注重自身信用形象,推动信用社会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的失信行为对于供应商的消极影响尤其大。”该处负责信用修复制度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细化条件流程保落实
  
  该项制度对于修复条件、修复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并强调主体责任,要求“谁处罚,谁修复”,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关于修复条件,该制度要求: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主动纠正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且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排除其在该市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鼓励和督促失信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
  
  修复程序方面尽可能缩短修复时间,急供应商所急:失信主体可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统一报市财政局实施修复,避免多头申请和重复提交材料,切实减轻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成本。
  
  为推动政策落地,该制度强调修复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修复,同时还将该情况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坚决禁止以不诚信手段修复信用记录。”该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要求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内控机制,决不允许出现“该修不修”“不该修而修”以及久拖不办等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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