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作者:王晗 发布于:2020-11-03 10:33: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自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在改革中开放、在开放中改革,已经成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三驾马车”之一,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优化资薄配置和抑制腐败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辉煌“十三五”收官在即,壮阔“十四五”又将启航。现就如何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但需要具备财务知识,还涉及到经济、服务、工程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就要求采购人员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又要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更要时刻体现积极主动的服务意识。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势在必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干部的党性修养。以强化理论学习为基础,以提升宗旨意识为关键,筑牢思想根基、坚定党性立场。确保政府采购干部在各种风浪和诱惑面前经得住考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注重专业化能力培训工作。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为重点,定期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学习投诉举报案例内容为重点,举办研讨交流会,增强发现和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违法、违规等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实施“中青年政府采购干部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选派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先进地区进行集中重点培训。积极支持鼓励高校开展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通过设立“政府采购专业”、开设“政府采购课程”,拓宽人才培养渠道。
二、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体系建设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体系建设是新时期推动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与发展、创新采购监管手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快完善推广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不仅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类商品采购目录、发布采购信息、合同信息,更要加强建设市场优质资源的收集整理功能,提高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信息水平,让更多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先进水平的供应商进入大众视野。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云平台。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建立集“网上交易、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各级政府、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数据的共用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目前各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上存在系统开发标准不一、交易管理各异、部分商品价格偏高、商品参数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因此亟需打造一个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统一规则、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借鉴京东、天猫等平台模式,完善商品详细参数、评价体系,对商品价格实施监控,对高价商品进行预警或下架处理,对违规供应商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建议将网上商城采购方式纳入正在修订的《政府采购法》法定采购方式,培育一个诚信、公平、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市场。
三、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科学编制水平
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是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应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可靠性,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率。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经过周密的市场调研、全面掌握市场情况后,做出详细的论证,将拟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全部纳入采购预算编制内容,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力争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
四、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
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一直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解决代理机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招标代理程序不够规范、评审专家的履职能力、专业水平、责任心仍需提高等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职能转变。积极推动代理机构从采购程序控制向为采购活动提供专业支撑转变、评审专家从项目评审决策向提供专业建议转变(例如论证前期采购需求,对后续履约验收过程提出专业、客观的意见),共同为采购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采购服务,进而指导采购人不是一味追求低价格,而是把重点放在“优质优价”“物有所值”上,推动节资防腐、良治与效率的政府采购目标实现。
(二)建立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价机制。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等共同评分,并参考以往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将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分出等次,并于网上公示,为以后采购人选取提供依据。
(三)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查处力度、处罚力度。量化评审专家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坚决杜绝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倾向性打分或主观打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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