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就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1-02 11:57: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消息: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日前印发了《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研究制定《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1月6日。
据了解,与财政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共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项目信息中增加“采购意向公告、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网上商城成交记录”三种类型;二是监管信息中增加“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三种类型;三是除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外,增加了“政策信息”这一信息类型,指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而与山东省原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调整的内容则有五方面:调整了“需求公告”发布时间。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将采购需求的内容纳入“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发布环节及时间随之调整。涉及我省需求管理办法,将统筹考虑予以修订。
调整了招标文件的公开环节。为减少潜在质疑投诉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采购效率,将我省鲁财采[2015]18号文件(六公开)中有关招标文件、谈判(磋商、询价)文件须作为附件随招标公告、谈判(磋商、询价)公告一并发布的规定,统一到财政部文件规定上来,修改为随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上述18号文件将择机修订。
增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条款。为简便手续,减轻负担,方便采购当事人,本稿增加一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1家,经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再重新发布公告。
增加集采机构信息发布内容。为适应透明度评估要求,本稿增加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具体成交记录信息。
增加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条款。为有利于保守中标供应商商业秘密,本稿在供应商业绩信息公示方面作出规定: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以往业绩,由发布采购合同盖章扫描件变为仅发布项目名称、采购标的基本情况、合同相对方单位名称及金额。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政策信息等。
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包括: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信息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网上商城成交记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验收结果公告、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等。
政策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政策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山东省财政厅负责对“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发布。
各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编制,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的发布。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确保发布的电子文件同纸质文件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以纸质文件为准,并要相应变更电子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意向公告按采购项目发布。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项目联系方式。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不随采购公告发布。
第十三条 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项目,可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询价公告。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1家,经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再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者单一来源公示。
第十五条 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信息、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项目联系方式。除外,下列信息应当作为附件发布:
(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已发布的可不重复发布)。
(二)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发布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发布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穷县城内物业公司的,应发布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六)采用自行确定专家的,应当发布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文件。
(七)将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应同时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的业绩情况,可只发布项目名称、合同相对方单位名称、标的和金额。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具体成交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范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名称应与采购项目名称相对应。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于每季结束10个工作内发布本单位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公告,包括采购预留、项目执行和本单位其他项目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等情况。
第二十条 供应商、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应当每月记录,并于次月10日前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策信息应当由制发单位在正式发文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篡改和擅自删除或者修改,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或者调整网站栏目的,需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变更申请表》,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培训指导,强化技术支撑,优化服务监管,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便利度和规范性。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事项、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以及公开渠道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等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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