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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级20万以下项目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0-20 17:08: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消息: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并随通知下发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目录》,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激光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数字照相机、通用照相机、碎纸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乘用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视频监控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家具用具、复印纸、公开招标数额下的办公用房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物业管理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安全服务、印刷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40个品目。
 
  《新目录》规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其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列入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电子卖场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市、县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建成后统一接入。
 
  此外,《新目录》还强调,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省级20万元以下,市县级1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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