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59项投诉仅1项成立,怎么回事?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10-19 17:26: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经统计,这7则信息公告中投诉事项多达59项,但除第一千一百七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提出的一项投诉事项成立外,其余投诉事项均被驳回。这需要引起广大供应商的注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24.招标文件相关参数具有指向性。25.招标文件相关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专利。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招标文件相关人员及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供应商恶意低价应标。投诉事项2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打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6:北京同天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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