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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苏州将实行全省统一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

作者: 发布于:2020-10-15 09:53:03 来源:苏州日报
  从明年1月1日起,苏州将首次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苏州市财政局日前印发《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全市各级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根据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江苏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自2021年起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的集采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公布实施。
 
  同时,新规还大幅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将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确定为400万元,将省级及南京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50万元,其他市、县标准提高至30万元,进一步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
 
  根据新规,对服务器、计算机等8个通用类品目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通过省级统一招标实现规模效应;规定同时满足涉及金额较大(省级在1000万元以上,市县级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三个条件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选择集采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除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全市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品目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乘用车和客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全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不含)以下,其中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不含)以下。省、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尚在原合同期内(合同起始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可暂不执行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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