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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行为 促进政采公平竞争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10-09 14:26: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列举出了十项具体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清理和果断纠正。38号文实施一年来,各地是如何清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呢?
 
  广东禁止设置采购文件领购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在落实38号文时,还明确了四方面的事项:规范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文件领购要求、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在采购文件方面,除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还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潜在供应商拟参与采购活动时,不得设置领购条件,或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资格性材料等,以此限制限制或者拒绝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采购文件领购时间。
 
  在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方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质疑函模板以及接收质疑的单位、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
 
  内蒙古增加清理七项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一年来,全国各地大力度落实清理整顿工作,一些省份还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也进行了清理。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就清理了以下七种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一是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有“国产品牌、自主品牌”的描述;二是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中存在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三是要求供应商采购人所在地企业签订售后委托协议;四是要求供应商提供AAA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响应条款;五是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社会代理机构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六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本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履行不到位;七是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而未约定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四川明确九项具体情形需整治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75号),明确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除了38号文规定的内容,还应该整治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级、各部门内部或外部发文设置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内容;
 
  二是财政部门超出法定权限,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本地区、指定平台系统等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备案,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三是将政府采购项目以相关会议决议等方式委托非政府采购主体作为采购单位,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四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服务费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代理机构任职、兼职、担任顾问等;
 
  五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与采购项目需求不适应,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项目需求,未与采购项目需求对应,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设置未细化、量化;
 
  六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落实关于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的相关要求,违规收取保证金,不按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是提供采购文件时,违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原则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强制要求供应商到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八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未按要求执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
 
  九是在履约验收合格以后,采购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购资金;
 
  该省财政厅明确,以上问题需要全面清理,且由省财政厅、市财政局集中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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