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制定负面清单 为政采划红线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10-09 14:07: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推进“放”的同时,都在积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来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近年扩展迅速。目前,在省级层面,北京市、福建、浙江、山东、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四川、山西、云南和宁夏等地都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而在市级层面,江西省南昌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丽水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地也在推进。
规范对象包括各方主体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很多地方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都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目前许多地方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范的对象都包含了政府采购活动全部当事人,明确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供应商的禁止行为。各地的负面清单主要是通过清单的方式,梳理了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各方的禁止行为,旨在方便有关各方快速查询,并自我约束。
以法律为基础 结合实际进行引导
在制定负面清单时,一些地方在以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基础时,还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只是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而在《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未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则是禁止行为。也就是说,北京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项目,应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据悉,此项要求是为了提高专家评审的精准度。
推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处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亮点之一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新举措。据了解,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单位对业绩提出过高要求,会“稀释”掉上述对中小企业的“利好”。
例如,以预算为200万元的项目为例,价格分值占比在10%-60%之间的不同档位,如果在评分细则中,业绩分明显高于中小企业得到的价格优惠,那中小企业就不得不作出非常大的价格让步,才可能拿到项目,这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存在矛盾。
因此,为了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列入评审因素禁用内容。
补充说明避免法条误读
在《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除了对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进行集中梳理外,还对实践中容易引起错误理解的条款做了补充说明。例如,例如,将“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设置为禁止事项的后面,列明了三个具体事项:一是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二是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三是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后面还做了两项特别说明: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二是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据悉,因为在采购实践中,一些从业人员容易将”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列为资格条件禁止事项,理解为不能提出业绩要求。因此,湖北省财政厅在负面清单中作了特别说明。值得关注的还有,《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还吸纳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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