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抓紧急采购 力推电子化 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之年,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都深切体会到了应急采购亟待进一步规范,意识到了电子化采购应该全面推开;受疫情防控影响,诸多企业举步维艰。因此,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也成为了2020年政府采购的主旋律。围绕科学监管的探讨,15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将主题锁定为“紧急采购·电子化·优化营商环境”。
那么,在紧急采购的“抗疫”战争中,从中央到地方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实践与探索中,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又有哪些突破;在规范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探索中,各地又有哪些典型做法?
建“绿色通道” 为紧急采购开路
财政部办公厅1月26日发出《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各级财政部门纷纷为抗疫物资采购开路。
作为疫情防控的主战场,湖北省在23号文印发前已启动疫情防控紧急采购。湖北省财政厅与湖北省卫健委、湖北省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和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同时,疫情防控相关资金由政府采购指标调整为非政府采购指标。
23号文发出后,各级财政部门纷纷及时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在转发23号文时,明确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福建省财政厅提出,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
山东省财政厅强调,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采购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组织安排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和专业技术的得力人员参与采购工作,确保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明确,用于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无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备案。湖南省财政厅、北京市财政局等财政部门也纷纷为疫情防控打开“绿色通道”。
力推电子化 互联网与政采深度融合
疫情防控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了巨大影响,财政部办公厅2月6日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要求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随后,全国各地在加快打通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道的同时,还在电子卖场开设了“疫情防控专区”、以电子化为依托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在电子化采购推进过程中,有人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很难实现。可喜的是,有地方对此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在竞争性磋商项目电子化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据悉,杭州市在开发在线编辑、全流程电子采购功能时,已经做到了系统模块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构的有机统一。目前杭州市财政局监管平台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完全可以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的方式,完成采购计划委托、磋商文件制作、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在线下载磋商文件、在线响应、线上开启响应文件、线上磋商、线上演示以及在线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等全流程工作,实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次都不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也通过电子化手段,完成了北海市教育局物业管理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异地不见面评审,磋商活动通过在线同步双向交流、同步评审、在线打分、线上答疑、在线确认评审结果和打印评审报告,以实际行动打消了有关各方的顾虑。
各地在大胆探索电子化交易系统远程异地开评标的同时,不少地方还将质疑投诉也搬到了线上,例如,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2月15日就发布了《关于开通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线上投诉功能的公告》,开通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线上投诉功能,随公告发布的还有《供应商省本级投诉功能操作手册(政府采购)》。
健全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亮点多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面临倒闭风险。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推出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级采购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采购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医用物资等行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积极支持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为了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福建省财政厅明确,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以上的预付款支持。浙江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厅等财政部门还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融资方面发力。
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不少地方还通过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开公平等方面发力,大大优化了营商环境。不少创新性的举措赢得了供应商广泛好评,例如,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7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开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原因的通知》规定,从即日起各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需一并公开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使用招标采购方式,还应当向相关投标人公开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其制定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将“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列入评审因素禁用内容,力避一些采购单位通过对投标人业绩提出过高要求来“稀释”对中小企业的价格扣除;厦门市财政局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厦财采〔2020〕15号)中要求按年度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以方便供应商尽早了解年度采购计划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