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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三则投诉被驳回 救济制度不可滥用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9-29 11:28: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2020年9月28日发布了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零七号至第一千一百零九号),均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但三则公告的投诉事项都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这需要引起供应商注意。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机制作为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对于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供应商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切勿滥用投诉或举报,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一千一百零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麦亚信科技和代理机构存在违规行为。2.麦亚信科技涉嫌低价恶意竞争。3.代理机构对各投标人的演示时间要求不一致,博思财信超过规定演示时间,代理机构涉嫌倾向博思财信,招标活动不公正。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零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冠众公司从未印制过2010版塑封膜产品,向业主方提供的2010版塑封膜全部由投诉人生产供应。2.冠众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中标人提供的产品须与现行在用的2010版塑封膜完全一致”的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一百零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英发创联与翼联网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2-17)。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7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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