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2020年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供应商禁止性条款可分为六大类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20-09-25 15:13: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对供应商的禁止性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梳理的北京、浙江、山东、湖北四个省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发现,对于供应商的禁止性条款是比较少的,这是为什么呢?
禁止性条款过多会限制供应商基本参与权
记者从山东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在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对供应商提出了一些禁止性条款,这些条款都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另外,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健全的诚信管理办法,对不诚信供应商处理的“度”较难把握。供应商禁止性条款过多可能会限制供应商的基本参与权。因此,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更多的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
业界人士表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无论是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对供应商的约束,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公平、健康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供应商禁止行为条款可分为六大类
经梳理,对于供应商禁止行为的条款大致可分为六大类,即杜绝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
如何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的负面行为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在不公平竞争方面,主要体现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在恶意串通方面,表现形式是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等。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等行为,属于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在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方面,主要包括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等行为。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方面,主要体现在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两种行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谋取中标的情况,这不仅使得其他参与投标供应商遭受不公平待遇,更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良性的发展。”一位经常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反映。
记者从“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了解,从2020年1月1日起,截止到9月4日,共有287家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行为基本上都属于上述六种情形。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供应商,要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否则不仅会面临罚款,还会承担一至三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诚信经营才能拥有良好的口碑,赢得市场的认可,进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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