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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0年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哪些禁止行为频繁“亮相”?

作者:张静 发布于:2020-09-25 14:56: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过对北京、浙江、山东、湖北、山西、宁夏六个地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梳理,发现北京、浙江、山东、湖北是按照政府采购主体进行划分的,分为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四类。
 
  山西和宁夏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主体进行划分,而是按照货物、服务、工程三个类别进行划分的。
 
  湖北省负面清单针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单独列举了6种禁止事项,即未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未依法公开监管处罚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泄露秘密。
 
  适用主体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大致集中在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过程;设置商务条款;采购执行;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六个方面。
 
  那么,近年来频繁“亮相”的禁止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在资格条件方面,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等行为出现频率较高。
 
  制定采购需求方面主要集中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和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两种行为。
 
  在设置评审因素、过程方面,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等行为出现频率较高。
 
  在设置商务条款方面,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如特定品牌;商标;专利;版权;型号等表述均为禁止性行为。
 
  在采购执行方面,泄露信息;违规收取保证金;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排列前三。
 
  在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方面,未及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及时支付资金三种行为出现频率较高。
 
  对于适用主体是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集中在入库环节、评审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四个环节,例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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