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9月至11月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9-24 17: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的通知》(财办库〔20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财政部委托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自2020年9月至11月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
根据《通知》,本次透明度评估工作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财库〔2020〕191)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各地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指导,以及各地区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三方面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采取对被评估对象自查、评估人员网络调查和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评估最终得分为三方面评估得分之和。
评估的具体内容共分为三部分:一是监督指导情况。主要评估各地区财政部门制发相关指导性文件、指导市县信息公开工作、监管指定媒体等情况。该部分采取各地区财政部门自查并书面反馈情况、评估人员网络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满分15分。二是平台建设情况。主要评估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建设情况,包括网站功能、栏目设置、稳定性、便利性等。该部分采取财政部信息中心提供情况、各地区财政部门自查并书面反馈情况、评估人员网络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满分25分。三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主要评估各地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间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各类信息的情况。该部分采取财政部信息中心提供情况、各地区财政部门自查并书面反馈情况、评估人员网络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满分60分。
《通知》要求,评估工作自2020年9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各地区财政部门自查,要求9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财政部门对照《2020年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提出的指标,对其中需要被评估对象书面反馈的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按时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反馈至江西财经大学,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财政部国库司。所提供应尽量详细、明确,可包含数据性资料、现场照片、网站截图等。
第二阶段为评估人员网络调查,要求在10月15日前完成。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指标的要求开展网络调查。其中,关于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评估机构在省、市、县三级各选取一个样本单位(2020年为水利部门),各地区提供样本单位被评估期间所有采购项目列表,评估机构对照李彪开展评估。
第三阶段为完成报告初稿并与各地区财政部门交换意见,要求在11月15日前完成。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初稿,与各地区财政部门交换意见,抽查项目及评估情况随评估报告一同反馈。
第四阶段为形成最终报告并对外发布阶段,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机构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交最终评估报告和各地区分报告,对外公开发布各地区评估结果。
《通知》强调,各地区财政部门要指定抓们人员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相关工作,并于9月18日前将指定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财政部国库司及评估机构联系人。在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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