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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强化采购人内控管理助营商环境再优化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20-09-21 09:32: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暨印发〈采购人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新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单位内控制度
 
  那么,采购人应当从哪些方面加强内控建设呢?记者看到《通知》明确了六项措施,首先是实施归口管理。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同时,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合理科学设岗定责 完善决策机制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对高风险、重点环节的相关业务,实行“一事多岗”,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轮岗交流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对轮岗后发现在原岗位工作期间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通知》提出,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等重点环节时应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
 
  明确时限要求 强化内部监督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通知》要求,采购人对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答复询问质疑及其他有时间要求的事项,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细化内部审核的各项要素、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和工作要求,实行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对照要求逐层把关。采购人还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此外,采购人还应当厘清利益冲突的主要对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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