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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了,招标文件竟然卖800元!属于不当得利?

作者: 发布于:2020-09-17 14:03: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近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天津市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是天津市财政局接到书面举报,反映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蓟州区陈家河村对口帮扶水源地周边生态村庄修复项目(项目编号:XCSD-2020-043,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举报事项为:1、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价过高,属于不当得利;2、招标文件部分评审因素未量化。
 
  天津市财政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依据及结果为“举报事项1、2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1、2进行整改。同时,责令当事人2向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退还招标文件费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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