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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政厅印发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新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至200万元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20-09-14 14:29: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新目录》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主要是为了降低制度成本、提升采购效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处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吕文平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新疆财政厅日前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本文简称《新目录》),是结合新疆实际,严格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制定的。那么,该目录明确了哪些内容呢?
 
  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采目录
 
  根据《新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家具用具、复印纸、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等。
 
  据吕文平介绍,为了落实好“放管服”精神,《新目录》明确,从2021年起,新疆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采购需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本级主管部门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自治区财政厅各案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实施。
 
  工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中明确,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新疆财政厅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在《新目录》中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定为10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明确,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在吕文平看来,无论是提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还是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都是为了降低制度成本,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
 
  不合规采购支出不得支付资金
 
  《新目录》在“放”的同时,也凸显了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强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还对有关提要提出了具体指引。新疆财政厅在《新目录》中提出了11项要求:
 
  一是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是强调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形成的支出,坚决不得支付资金。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的,规避集中采购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等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购人纠正。
 
  三是强调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是强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五是明确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9〕27号)的有关流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六是提醒涉密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等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七是提醒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执行,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工作要求。
 
  八是强调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并提出了具体指引。例如,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手续。
 
  九是明确自治区驻区外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实行分散采购。驻乌以外的区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应当将年度采购计划提前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
 
  十是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是强调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采购人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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