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15项不得列为资格要求,河北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作者:董莹 通讯员 顾萍萍 发布于:2020-09-10 09:44: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在落实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等问题,因此,我们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依法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要求等六方面事项进行了明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明确禁止性要求列出15项“不得”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要求投标人持有河北省政府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要求投标人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要求投标人持有非国家行政强制性标准的企业颁发的五星售后证书、保险公司保险等;要求投标人提交在“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的未失信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问题。
 
  “对此,我们印发《通知》,要求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只允许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竞争。”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通知》还明确了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要求,要求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要符合项目特殊要求。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不得将自愿性认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国务院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成立年限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等15项“不得”。
 
  严格落实38号文规范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材料要求要明确、具体,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和提供。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20年第18号)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应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通知》还要求,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资格条件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要严格区分。”《通知》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在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中规定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区域中公布;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不得在公告中规定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区域中公布。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应当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以醒目的方式做出规定,不得与供应商资格条件混淆。同时,供应商资格条件与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要严格区分。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不得在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中要求。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
 
  “‘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谁来审查投标人资格’也是采购人咨询较多的问题。虽然74号令明确由评审小组审,但《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采购人审,后来印发的87号令也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审,因此依据上位法规定,我们在《通知》中明确‘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委托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得由评标委员会(含磋商、谈判、询价小组)代替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看到,《通知》还明确了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真实,内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同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供应商中有无属于被限制性情形的供应商;审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有无因违法经营被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除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前的监督;在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对涉及供应商资格条件及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事项要严查、严肃处理、及时纠正;等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