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开展2019年度集采机构考核,分五阶段进行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9-08 11:49: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消息: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下发了《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本次考核的对象为浙江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职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等机构且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作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情况。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由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打分。本次考核实行同级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考核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
根据《方案》,本次考核工作共分为5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实施时间为2020年9月。主要内容为浙江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第二阶段为单位自查自评阶段,实施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前。各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自查报告和《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电子稿(以下简称《清单》,项目统计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口径为准),并于9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第三阶段为考核实施阶段,实施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9月30日。考核机构收到《清单》后,从中抽取不少于12个采购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年度各种采购方式、不同品目的项目),于现场考核前反馈各集中采购机构,现场考核时也可视情抽查其他项目档案资料。
“社会评价”部分,被抽取的考核项目为必查项目,考核机构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向考核项目所涉政府采购当事人发送《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采购单位评价表回收率应为100%,其他应不低于50%。同时,考核机构于现场考核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考核公告(公告范本见附件4),广泛征集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和意见,特别是对集中采购的效率、质量、服务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现场考核前,考核机构应向被考核单位发送《现场考核通知书》,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核对相关档案材料、统计分析监管部门和相关采购当事人的评价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逐项填入《量化考核表》。
第四阶段为反馈整改阶段,实施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10月15日前,各考核机构将考核情况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发出《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整改,并于10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第五阶段为总结通报阶段,实施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得分由考核小组现场考核评分和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评价分、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考核小组现场量化考核占80分;被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评价占10分;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占10分。同类型多个单位评价的,取其平均分。
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被考核单位如有《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据了解,考核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总结全省各级集中采购(含部门集中采购,下同)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考核和评价,经研究,制定《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0〕10号
浙财采监〔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为总结全省各级集中采购(含部门集中采购,下同)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考核和评价,经研究,制定《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职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下同)等机构且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机构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情况。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由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打分。
四、考核分工及组织
本次考核实行同级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考核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9月)。
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单位自查自评阶段(2020年9月15日前)。
各集中采购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自查报告和《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电子稿(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2,项目统计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口径为准),并于9月15日前报送考核机构。
(三)考核实施阶段(2020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1.考核机构收到《清单》后,从中抽取不少于12个采购项目(尽可能涵盖不同年度各种采购方式、不同品目的项目),于现场考核前反馈各集中采购机构,现场考核时也可视情抽查其他项目档案资料。
2.“社会评价”部分,被抽取的考核项目为必查项目,考核机构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向考核项目所涉政府采购当事人发送《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详见附件3),采购单位评价表回收率应为100%,其他应不低于50%。
同时,考核机构于现场考核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考核公告(公告范本见附件4),广泛征集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和意见,特别是对集中采购的效率、质量、服务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3.现场考核前,考核机构应向被考核单位发送《现场考核通知书》(详见附件5),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核对相关档案材料、统计分析监管部门和相关采购当事人的评价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逐项填入《量化考核表》(详见附件6)。
(四)反馈整改阶段(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10月15日前,各考核机构将考核情况反馈给被考核单位(详见附件7),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发出《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8)。各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整改,并于10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五)总结通报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
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得分由考核小组现场考核评分和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评价分、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考核小组现场量化考核占80分;被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评价占10分;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占10分。同类型多个单位评价的,取其平均分。
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被考核单位如有《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各考核机构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9),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事项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解释或补充。
附件:(点击可打包下载)
1.集中采购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8—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清单
3.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
4.关于征集对**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意见的公告
5.现场考核通知书
6.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7.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底稿
8.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整改通知书
9.关于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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