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厦门2021年起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
“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厦财采〔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这一要求,受到了供应商好评,“按年度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的做法太好了,尽早了解年度采购计划,我们可以提前做好规划,对我们参与政府采购是非常有利的……”一家做电子化平台的供应商如是说。
“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了采购意向公开的实施步骤、主体和渠道、范围和内容、依据和时间,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市本级2020年9月1日起公开采购意向
根据《通知》,厦门市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本级采购单位先行开展试点,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实行政府采购属地管理的省属驻厦单位,除福建省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参照市本级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区级采购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鼓励有条件的区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要求,公开的时间应当尽量提前,除2020年9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集中或分别公开,公开时间可不适用于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的要求,但一般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10日。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年度集中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60日内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预算批复前按规定提前实施采购、年终追加或调整预算、随年度意向公开的时间距采购公告发布少于30日等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将不得实施采购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通知》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大宗货物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项目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根据《通知》,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各采购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意向。采购单位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提交到网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栏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统一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公开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厦门分网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时间和内容为准。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采购单位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将不得进行项目采购。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