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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记录如何使用 厦门明确四种情形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09-01 10:12: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建立信任的基础。《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厦门市财政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该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的通知》(厦财采〔2020〕1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详细明确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查询内容和查询程序,并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查询渠道、截止时点、查询和证据留存方式以及使用规则等内容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在项目资格审查时,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明确四种情形 规范查询结果应用
 
  《通知》从四方面明确了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应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进行必要的指引。
 
  一是资格审查人员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认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是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联合体所有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若有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认定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三是资格审查人员不得以未达到不良信用记录标准的信用记录为由,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不到供应商信息的,不能简单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
 
  四是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依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信访或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通知》还明确,供应商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信用修复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应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
 
  两项要求 让规范落到实处
 
  此外,《通知》提出两项工作要求,落实文件相关规定,规范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的行为,同时要求与各部门协同,健全信用机制。
 
  根据《通知》,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并告知供应商信用查询记录及使用的相关规则。
 
  同时,该市财政部门将会同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依法限制失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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