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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如何用?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8-31 19:09: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这是财政部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不少地方每年都会公开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那么,信用评价结果都怎么用呢?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一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有影响;另一方面对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业务有一定影响,也就是影响其业务的拓展。”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杨锡才说。
 
  对于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2018年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财库2号文”)以及不少省市都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太原市要求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不能选择不良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对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四川省和武汉市都明确,有关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此外,信用评价结果对采购代理机构本身也是一个执业指引和评判依据。这两年,被处罚的采购代理明显减少了,意味着信用考核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副科长何显华介绍。
 
  违法失信有改过机会吗
 
  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进行规范。对于违法失信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各省市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出台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太原市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限时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等资格。
 
  不少业界人士表示,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采购代理机构的诚信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通常情况下,失信主体在处罚期满后就会退出黑名单,还可以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不断加大,失信主体希望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信用修复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省市根据实际建立了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机制。
 
  太原市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信用修复包括解除限制措施和删除信用记录两种类型。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各部门应当解除限制措施;解除限制措施之后,失信记录和被惩戒记录保留一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方能删除。
 
  对于信用修复方式包括主动修复、被动修复和时间修复三种。主动修复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增加信用的方式修复其失信行为,当信用增加到一定额度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对其之前的轻微失信行为进行修复。被动修复需要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在没有履行义务之前不能取消对其限制措施。时间修复即是通过设定一定的期间,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满之后,视为信用已经修复。
 
  据了解,对于信用修复,天津市财政局近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该局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三是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四是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一年内已经有过一次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如果再次出现失信行为,财政部门不会为其修复信用对出现情节严重的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该局不予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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