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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进严管 出台具体措施推进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8-31 19:02: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信用是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是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尤其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维持良好的信用状况更是至关重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财库2号文”)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那么,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怎么做呢?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近年来,全国不少省市采取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大力优化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例如,江苏、陕西、四川、西藏、太原、武汉、杭州、珠海等省市在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就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
 
  资格认证取消对代理机构“宽进严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加强对代理机构“宽进严管”。
 
  广东省珠海市在2014年1月1日起就开始对该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考评。依据珠海市财政局印发的《珠海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考评暂行办法》,该市对代理机构的日常执业行为实行量化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考评情况在珠海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并记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档案,报送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珠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副科长何显华介绍,当初起草该办法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出台,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只能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来判定。该市在法律规章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每个操作环节都更加规范。
 
  依据2号文 对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财政部2018年1月印发的财库2号文明确了对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主体、程序和管理等事项。2号文出台后,不少省市根据各地政策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纷纷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2018年3月1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据介绍,《办法》对应当遵循基本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进行了明确,具体指标设定则根据法律政策调整和工作实际需要按年度设定,并且全省统一要求,使信用评价结果在年度间具有延续可比性,又使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平反映政策和市场变化。
 
  此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2018年8月修订施行的《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12月印发的《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涉及对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基本与财库2号文保持一致。
 
  出台具体措施 让信用评价更具操作性
 
  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随着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信用评价日渐趋向体系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是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保障。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分环节列出了采购代理机构的25种严重失信行为、20种情形一般失信行为。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2019年4月制定《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评价的主体及范围、内容、程序、结果都做出了规范。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活动等职责履行情况,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 中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10月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
 
  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印发《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2020年5月印发《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惩戒、惩戒结果的运用、惩戒信息的管理以及失信行为主体的信用修复。
 
  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杨锡才表示,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一方面,推进了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发展;第三方面,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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