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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26项投诉一次性被驳回,需注意!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8-17 11:1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消息:财政部2020年8月13日发布了8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九十二号至第一千零九十九号),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7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则。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具体为:
 
  1、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一千零九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和海关采购中心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九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招标文件的指标项参数指向安移通产品。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零九十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3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零九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中标供应商和馨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和馨公司综合得分仍排第一,不影响中标结果。
 
  第一千零九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鉴于本项目已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九十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6为:成都鼎毅所投型号为H3C“M9012-S”的“柳林校区_防火墙”等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一千零九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编制不完整。投诉事项2-5为: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设置不合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九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违反评标委员会废标决定发布中标公告,并在公告中更换原评审专家名单。2.评审专家评审时发现几家供应商所投货物清单明细高度雷同,涉嫌串通投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代理机构就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8则信息公告中,有3则信息公告的投诉事项加起来多达45项,都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尽管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设计的救济机制,旨在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供应商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切勿滥用投诉或举报,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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