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问:事业服务中哪些可以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8-13 16:29: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不久前,财政部综合司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理解不完全到位,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购买行为甚至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为此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做了梳理,组织编写了《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帮助各地各部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全书共有96个问答。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特予以连载发布。
85. 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中,哪些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列入指导性目录?
明确购买内容是实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管理工作中。政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摸清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状况,将现由其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确定为购买内容,并列入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依据。具体编制指导性目录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目前由部门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且财政保障经费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二是部门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少数不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外,应当列入指导性目录;三是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需求超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且能够向其他社会力量购买的,可以列入指导性目录。
摘自财政部综合司《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96题全文(点击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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