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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就2020年集采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 取消适用期限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8-13 16:01: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与该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比较主要有四方面调整:
 
  一是适用期限。一直以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本次《目录及标准》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及标准》颁布后将长期有效。
 
  二是集中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为此,《目录及标准》中集中采购项目尽可能与国家确定保持一致。其中:货物类取消“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工程类增加“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服务类取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三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为此,《目录及标准》对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工程类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此外,四川省《目录及标准》是基于财政部《标准指引》拟定的,但在制度框架内,结合该省实际,考虑操作和管理的便利,在内容表述上适当调整,主要存在以五方面不同:
 
  一是四川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三个品目名称不同,分别是打印设备、显示设备、计算机软件,原因在于四川省《目录及标准》是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而财政部《标准指引》是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品目名称”制定,因此这三个品目存在名称不同,但其产品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二是四川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增加了四个品目,分别是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原因在于拆除、装修、修缮和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标准统一、具有通用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2019年底省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大量工程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
 
  三是四川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备注,而财政部《标准指引》没有备注,原因在于历年来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都有相应的备注规定,为保证集采目录的一惯性和延续性,《目录及标准》也保留了相应备注要求。
 
  四是四川省《目录及标准》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不低于60万元,原因在于我们参照了中央及重庆等省、市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实际,在《目录及标准》中将工程项目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五是四川省《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主要是基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经测算,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
 
  根据《通知》,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8月25日前反馈至四川省财政厅。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2797  肖老师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邮编:6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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