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问: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分类定位?
作者:谢言俊整理 发布于:2020-08-12 22:53: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不久前,财政部综合司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理解不完全到位,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购买行为甚至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为此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做了梳理,组织编写了《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帮助各地各部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全书共有96个问答。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特予以连载发布。
28. 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如何进行分类定位?
(1)对于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均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对于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参照《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有关规定精神,这类群团组织应当比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宜作为承接主体。
(3)对于经费完全或主要不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后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开。
摘自财政部综合司《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96题全文(点击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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