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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问: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合作主体方面有什么不同?

作者: 发布于:2020-08-12 22:28:33 来源:
   不久前,财政部综合司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理解不完全到位,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有的购买行为甚至背离了改革的初衷,为此对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做了梳理,组织编写了《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帮助各地各部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要求。全书共有96个问答。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特予以连载发布。
 
  18.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合作主体方面有什么不同?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与政府进行合作、提供服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部门,也可以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还包括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社会组织自然不可或缺。而允许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意义在于,这既有利于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转型发展,也有利于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更多合格的市场化承接主体。
 
  PPP系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其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通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签约代表,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摘自财政部综合司《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附:《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一书96题全文(点击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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