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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罚十万元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8-11 17:22: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www.caigou2003.com)消息:财政部2020年8月11日发布了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八号至第一千零九十一号),其中行政处罚结果公告3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则。经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具体为: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一千零八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东北大学南湖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辽宁龙源教育产业投资管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4948.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八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国家癌症中心超低温冰箱采购项目”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国家癌症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九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国家癌症中心超低温冰箱采购项目”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九十一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点击查看原文)显示,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0为:投诉人投标产品部分参数及售后服务指标优于浩普诚华或与浩普诚华相同,相应的评审得分应高于浩普诚华或与浩普诚华相同,浩普诚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0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次信息公告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应第一千零八十九号、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应第一千零八十八号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对应第一千零八十九号、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对应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对应第一千零八十九号、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对应第一千零九十号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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