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论证人员如何选定?广东发文明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参与单一来源论证的专业人员如何选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投标截止仅1家经论证合理可采用单一来源
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该《通知》,一方面,是为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让供应商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本身比较特殊,是缺乏完全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另一方面,是结合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放管服”要求,放权之后如何引导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确保采购人能够“接得好”、“接得稳”。
那么,符合何种情形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呢?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通知》还明确以下情形: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论证专业人员可自行选定或随机抽取
参与单一来源论证的专业人员如何选定?《通知》明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通知》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需提交7项材料
《通知》提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批准并提交以下7项材料:
一是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二是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五是参与论证的各专业人员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七是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项目预算金额的主要依据和理由、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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