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府采购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
作者:谢言俊 发布于:2020-08-06 12:59: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消息: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通知还强调: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通知要求: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通知强调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指出: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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