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推五条措施 沈阳进一步规范政采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辽宁省沈阳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市近日印发《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文件范文格式、履约验收、政府采购信息、落实政府采购政府既进口产品采购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提出,各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辽宁省财政厅最新修订的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文格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发布采购信息、编制采购文件和签订采购合同等,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在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及时、完整发布相关信息。
根据《通知》,各单位履约验收工作应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各项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自身政务诚信建设,依法诚信履行主体责任。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呢?
《通知》重点明确了两个方面。第一,加强对公告内容的审核。各单位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公告及有关文件中时间、时限、供应商资格要求等内容审核,不得对供应商进行不合理限制或排斥,做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依规,切实提高信息公告质量。第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各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进行合同公告,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助力沈阳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业务的开展。
《通知》还明确,各单位应积极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作用。依据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执行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发挥政府采购在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的作用。
此外,《通知》还对进口产品采购提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相关要求,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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