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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如何界定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7-31 14:51: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财库2号文”)明确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但并未对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界定。各省对此理解不一,执行不一。对此,我省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何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
 
  《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办法》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这是针对当前不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招标投标组织程序的情况提出的具体措施。”相关负责人解释。
 
  《办法》还要求代理机构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专职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或依法取得与政府采购领域相关的社会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的培训。要求代理机构每年有至少5 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16 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45 分钟,每半天最多计4 个学时。
 
  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继续教育培训目的是保持和提高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更新和完善,所以需要不断加强学习。
 
  《办法》对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登记、备案的材料和程序做了规定,这与财库2号文要求相一致。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代理机构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和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代理机构可承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那么,代理机构如果不经营了,该怎么注销呢?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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