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19种政采违法情形将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信用记录应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我局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旨在加快推进河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河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局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
那么,何为“信用管理”?河源市财政局在《信用管理制度》中将其界定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大对诚信供应商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供应商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制度机制。信用管理以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为基础,遵循诚实信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
《信用管理制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记录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查询和运用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参与河源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信用记录应作为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因素和依据。
19种情形属违法严重失信行为
据介绍,《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19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严重失信行为。19种情形主要包括: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等等。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供应商将面临哪些惩戒呢?《信用管理制度》列出6项惩戒措施,财政部门可依据其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例如,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形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供应商违法经营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等。
《信用管理制度》还明确,供应商有5种情形之一的,采取跨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5种情形包括:被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并确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被金融机构确认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被有关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应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
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报告实行实名制
《信用管理制度》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报告实行实名制。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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